琴房是学校师生开展教学和实践活动的重要场所,教师、学生在使用琴房时均对琴房内的所有设施负有保管、维护的责任,并在使用过程中有服从琴房管理人员督促和检查的义务,鉴此,特做出以下规定,请学校师生共同遵守。
第一条 学校琴房采用流动借用制管理,除教师授课琴房及个别大型乐器专用琴房外,不设置固定琴房。
第二条 练琴证是学生借用琴房的唯一凭证,无练琴证不得借用琴房,练琴证不得相互借用,出现借用情况的,扣留练琴证一周,多次出现借用情况的,取消琴房借用资格。
第三条 学生凭练琴证登记领取琴房钥匙,离开琴房时登记并交还钥匙,严禁私自调换琴房,严禁将琴房钥匙带出琴房区域或转借他人,严禁领取钥匙后空置琴房,严禁私自复制琴房钥匙,严禁采用非正常手段进入琴房,发生上述情况的,视情况扣留练琴证三天直至取消琴房借用资格,情节严重的给予校纪处分。
第四条 学生练琴实行琴点制度,每个琴点2小时,原则上每天每个学生练琴时间不超过3个琴点,琴点起止时间以整点记录,每个琴点结束时均需至琴房值班室重新登记、录入信息。
第五条 教师及学生在使用琴房时,应爱惜琴房内乐器及公共设施。严禁随意改变钢琴位置,钢琴上严禁放置除乐谱外的任何物品,严禁在乐器及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严禁在琴房内使用任何大功率电器,严禁私接电线。因师生个人原因造成乐器、公共设施设备损毁的,应照价赔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还应按相关制度予以处分。
第六条 教师及学生使用琴房时,应第一时间检查钢琴、墙壁、门窗、桌椅等设施设备的完好情况,发现异常时,应及时向琴房管理人员报告并登记,不检查、不报告,相应责任由发现问题前的最后一名使用者承担。
第七条 教师及学生使用完琴房后,要关琴、关窗、关灯、关空调、关门,做好琴房基础卫生并及时归还琴房钥匙。
第八条 教师及学生不得随意更换琴房门锁或打开门锁私自入内,未经允许不得私配琴房钥匙,不得在非合理情况下进入琴房。
第九条 琴房内配置的设施设备原则上不出琴房,需要临时调用的,需报教务处审批,并在教师、学生私有的大件乐器及教学必须的大型设备进出琴房,需在琴房管理人员处登记,除此之外,教师、学生的私人物品均不得存放于琴房,教务处将不定期组织清查,对违规放置的私人物品予以清理,并对清理情况进行公示。
第十条 琴房内严禁吸烟,严禁使用明火。学生在琴房内吸烟、使用明火的,按《湖北艺术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试行)》第二章第十一条第三款予以处分。教师在琴房内吸烟、使用明火的,按《湖北艺术职业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管理办法》B19类教学事故处理。
第十一条 琴房观察窗口严谨遮挡,教师、学生进入琴房后应首先检查观察窗口状态,如发现观察窗口被异物遮挡,应及时清除,不检查、不清除,相应责任由发现问题前的最后一名使用者承担。学生遮挡琴房观察窗口的,扣留练琴证一周,多次遮挡的,取消琴房借用资格。教师遮挡琴房观察窗口的,按《湖北艺术职业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管理办法》B19类教学事故处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校其他琴房管理制度,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