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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艺术职业学院高职学分制管理办法》
    发布者:教务处 来源:教务处  日期:2023-03-0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人才培养质量,提高教学管理水平,激发学生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发挥教师教学创造性,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职学制为3年,学生修业年限可缩至2年或延长至6年。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由《湖北艺术职业学院高职学籍管理规定》规定。

    第二章 学分额定

    第四条 学分额定方法如下:

    (一)学分计算以课程(教学环节)的学时数(周数)为主要依据,以学期(每学期一般以18个教学周计)为计算周期。学分的最小计量单位为0.1

    (二)原则上每18个学时计1学分。

    (三)整周排课的实习、实践、实训类课程每周计1学分,如不满一周的,每半天计0.1学分。

    (五)各专业培养方案额定总学分一般不低于140学分。各专业可在培养方案中根据专业特点和实际需要,适当调整前款额定学分的具体标准。

    第三章 学分修读

    第五条 学生应修读并取得专业培养方案的各类额定学分。

    第六条 学生可按专业培养方案的教学进度表安排学分修读时间。

    第七条 学校实行选课制,在一定范围内允许学生跨专业(方向)、跨年级、跨教学管理单位选修课程。

    第八条 学生应根据专业培养方案和自身学习能力,制订个人学习计划、选定选修课程。学生每学期修读的全部课程学分原则上控制在2230学分,不得低于15学分或超过40学分。

    第九条 学生可根据个人发展规划自主选择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的选修课程,但对于有先后修读关系的课程,需在修毕先修课程并取得相应学分后方能选修后续课程。

    第十条 学习基础好、自学能力强的学生,经所属教学管理单位、任课教师及课程归口管理单位同意后,可申请不随堂学习课程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必须完成课程规定的作业,参加课程的实践、实训环节及课程考核。思想政治理论课及C类(纯实践课程)课程,不得申请免听。

    十一 学生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以申请免修相应学分:

    (一)在校生(含新生)参军入伍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免修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形势与政策、体育、军事理论、军事技能、心理健康教育、劳动专题教育课程,直接获得学分,成绩按85分或“良好”录入成绩管理系统

    (二)在校生参加课程相关的国家级、省级等级考试或职业资格考试,取得相应等级合格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的,可以申请免修相应学分,成绩按85分或“良好”录入成绩管理系统

    (三)在校期间因病不能修读体育、军事技能、劳动等实践性课程的,经本人申请,可以免修相应学分,但免修学分须以其他学分转换,以保证达到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

    第十二条 学生应在每学期开学第三周前对本学期要免修的课程按程序提出免修申请,除退役学生外,其他学生每学期免听、免修学分之和不得超过4学分。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评定

    第十三条 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全部课程和教学环节必须进行考核,学生课程考核成绩≥60分、五级计分制“及格”以上,可以取得该门课程学分。

    第十四条 课程考核方式由课程负责单位根据课程特点确定,并报教务处审批备案。成绩评定一般采用百分制或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计分制。等级制换算百分制的以与该等级对应的百分制分数取中取整计算。

    第十五条 以重修、重考的方式进行学业补救。重修是指学生因未能取得课程学分或对课程学习效果不满意,选择在下一学习阶段重新修读该课程,并参加该课程结业考试的行为。重考是指学生因未能取得课程学分或对课程考核成绩结果不满意,重新参加课程结业考试的行为。

    (一)根据课程性质的不同,重修可采用跟班修读、插班修读、自行修读、自行训练和练习等方式进行。具体重修方式由各任课教师、开课教研室或教学管理单位确定。

    (二)各类课程的重考形式、成绩计算方式均与该课程普通考试要求相同。教务处负责组织公共课程重考,各教学管理单位负责组织专业群基础课程、专业课程重考。

    (三)申请重修、重考,按以下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1.申请重修、重考的学生,应在每学期第十三周填写《湖北艺术职业学院重修、重考登记表》,提交至所属教学管理单位。

    2.学生所属教学管理单位对学生提交的重修、重考申请进行初审后,汇总报送教务处。

    3.教务处对学生提交的重修、重考申请进行复审,复审结果通知相关教学管理单位,并为通过审核的学生办理《湖北艺术职业学院重修证》《湖北艺术职业学院重考准考证》。

    4.重修、重考结束后,任课教师负责将重修、重考学生成绩填入《湖北艺术职业学院重修、重考学生成绩单》,报所属教学管理单位,教学管理单位审核无误后报送教务处,教务处负责将重修、重考成绩及相应学分录入成绩管理系统。

    第五章 学分转换

    第十六条 将学生参演参赛、论文科研、发明创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与公益活动、学生行政管理工作等内容转换为“个性发展学分”。允许学生使用“个性发展学分”与课程学分进行转换。具体获取办法如下:

    (一)职业院校技能大赛

    1.此类型专指由教育部主办的“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湖北省教育厅主办的“湖北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和我校主办的校级技能大赛,该类型“个性发展学分”获取及转换由学校教务处负责审定。

    2.获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一等奖计3学分,二等奖计2学分,三等奖计1学分,其它奖计0.8学分,参加但未获奖计0.4学分。

    3.获湖北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一等奖计2学分,二等奖计1学分,三等奖计0.5学分,其它奖计0.3学分,参加但未获奖计0.1学分。

    4.获学校主办的专业技能大赛一等奖计1学分,二等奖计0.5学分,三等奖计0.1学分。

    (二)其他各类比赛

    1.其他各类比赛泛指除“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外的各类赛事、展演等活动,其主办单位须是省级以上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国家级行业协会(学会)或我校。学生代表学校参赛须经学校同意。所获奖项为该赛事、展演活动章程(规程)所包含的既定奖项和级别。该类型“个性发展学分”获取及转换由学校教务处负责审定。

    2.学生以个人形式代表学校参加国家级各类比赛获一、二、三等奖的,依次分别计321学分;获得其他级别奖项的,统一计0.8学分;参加但未获奖的计0.4学分。代表学校参加省级各类比赛获一、二、三等奖的,依次分别计1.510.5学分;获得其他级别奖项的,统一计0.3学分;参加但未获奖的计0.1学分。参加国家级行业协会(学会)比赛获奖的,按照省级比赛认定学分。参加校级比赛获奖的,按照校级赛事章程认定学分。

    3.学生以团体形式代表学校参加国家级各类比赛获一、二、三等奖的,每名学生依次分别计1.510.5学分;获得其他级别奖项的,每名学生统一计0.4学分。参加但未获奖的每名学生计0.2学分。代表学校参加省级各类比赛获一、二、三等奖的,每名学生依次分别计0.80.50.3学分。获得其他级别奖项的,每名学生统一计0.2学分。参加但未获奖的每名学生计0.1学分。

    (三)论文著作

    1.此类型必须是所学专业相关领域,由学校教科研部门负责审定。

    2.在一般期刊发表学术论文的第一作者,计1学分;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的论文计3学分。

    3.在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省级计1学分,国家级计2学分。

    4.出版著作,每2万字计1学分。最高不超过4学分。

    (四)科学研究

    1.此类型必须是所学专业相关领域,由学校教科研部门负责审定。

    2.各种发明创造取得专利,经有关部门认定,学校批准,可计1学分。

    3.参加本专业方向的科学研究项目(排名前5位),省级项目1学分,国家级项目2学分。

    4.以小组形式代表学校参加科技创新或专利并获奖的项目,参与者每人均可计0.5学分。

    (五)社会实践与公益活动

    1.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以完成一项完整的社会实践或公益活动为准,需提供相关的活动内容和效果证明材料,经所属教学管理单位、教务处或学生工作处审核认定,根据取得的效果可计0.2-0.5学分。此项加分可累计,最高不超过1学分。

    2.参加校内公益活动,以完成三项完整的活动为准,需提供相关的活动内容和效果证明材料,经所属教学管理单位和相关部门审核认定,根据取得的效果可计0.1-0.3学分。此项加分可累计,最高不超过0.6学分。

    (六)创新创业

    学生作为法人创办企业并取得营业执照、有实际经营活动的,提供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属教学管理单位院和学生工作处审核认定,根据实际情况可计1-6学分。此项加分可累计,最高不超过12学分。

    (七)学生行政管理工作

    学生行政管理工作以一学期为计分周期,经所属教学管理单位及学生工作处考核合格后给予学分。学校学生行政管理工作每学期计0.1-1学分,此项加分可累计,最高不超过6学分;教学管理单位学生行政管理工作每学期计0.1-0.5学分,最高不超过3学分;班级学生行政管理工作每学期计0.1-0.3学分,最高不超过1.8学分。

    第十七条 学分转换的记载和使用

    (一)可转换的课程类型:

    1.公共基础课程(思政类课程除外)

    2.公共拓展课程

    3.专业拓展课程

    (二)“个性发展学分”仅可转换为本学期开设的课程学分,转换比例为1:1。获得的学分不足转换为一门课程学分的,可选择一门课程,用“个性发展学分”折合成一定比例分值加成到该课程结业成绩中,所加成的课程结业成绩最高不能超过85分。具体换算公式为:折合成绩=获得学分/转换课程学分×60

    (三)每学期每生申请学分转换的课程原则上不得超过3门课程或6学分,每学期没有使用的“个性发展学分”可以累计到下一学期继续使用,“个性发展学分”有效期为一学年,一学年内未使用的不计入下一学年使用。

    第十八条 学分转换的申请认定

    每学期第一周,学生需填写《湖北艺术职业学院学分转换申请表》,经所属教学管理单位初审后报各相关部门复审,符合学分转换规定的予以公示,学期结束时将相关数据录入成绩管理系统。

    第六章 毕业

    第十九条 学生在规定学制内取得专业培养方案各类额定学分者可以毕业。

    第二十条 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在弹性学制内,自主安排学习,取得相应学分,提前或推迟毕业。

    (一)提前毕业和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应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足额缴纳学费及其他相关费用。不按时缴费者,不得提前或推迟毕业。

    (二)学生提前修满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可申请提前毕业。学制为3年的专科学生在校学习时间最短不得少于2年。拟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按以下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1.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要在每年3月初,填写《湖北艺术职业学院学生提前毕业申请表》,提交至所属二级学院。

    2.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对学生的相关情况进行初审后,汇总报送教务处。

    3.教务处对申请提前毕业学生成绩进行复审,复审结果通知相关二级学院,并由教务处和二级学院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者,报分管教学工作院领导审批后进入待毕业程序。

    4.每年6月,申请提前毕业的待毕业学生,随应届毕业生参加当年学校统一进行的毕业资格审核,修满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且符合其他毕业条件者,按湖北省教育厅有关规定颁发毕业证书;不符合毕业条件者,按学校正常毕业程序处理。

    (三)符合以下情况之一者,可申请延长修业年限:

    1.学生在标准学制内,未修满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不能按期毕业者,可申请延长修业年限,继续修完规定学分,通过毕业资格审查,延迟获取毕业证书。

    2.学生在弹性学制内,根据自己的学习、家庭、生活实际或其它原因,需要通过延长修业年限才能完成学业达到毕业条件者。

    (四)申请延长修业年限,按以下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1.符合第八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的学生,在每年630日前,填写《湖北艺术职业学院学生延长修业年限申请表》,二级学院批准后,提交教务处审核,审核通过后,允许学生延长修业年限,按在校生管理,编入低年级相应专业自然班。标准学制内未取得毕业资格又未办理延长修业年限手续的,按结业处理。

    2.符合第八条第三款第二项规定的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中的休学与复学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延长修业年限。

    (五)学生超出最高修业年限仍未完成学业的,作结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2020级及之后年级的三年制高职专业。2020级之前各高职专业及扩招高职专业等可参照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及以下均包括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北艺术职业学院课程结业管理办法(高职)》及此前颁布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或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